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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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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要求

 
  1. 一般生修業年限2年,得延長2年,應修學分32學分(不含論文)。
  2. 所開設課程均為選修,學生每學期至少修習一科,至多15學分。除開設在本所的課程外,凡本所專兼任老師開在國際學院共同科的研究所課程均承認為本所畢業學分,另可承認修外所相關課程六學分。
  3. 研究生修習之科目,係屬他系所、不同學制及他校開課者,必須經所屬學系、所主管、他系、所主管及任課老師同意,均以個案申請。唯選修不同學制之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上述互選之科目至多以六學分計算於畢業學分數內。本組同學欲選修外所課程者,須另填寫<選修外所課程申請表>。
  4. 新生入學前已修及格之科目與學分,於開學開始上課一週內得辦理抵免學分之申請。
  5. 本所研究生須於一年級下學期期中考週提交「研究生商定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申請下學年(含以後)屬研究成果之中間發表(發表的內容論文除包含問題意識、大綱、研究方法、參考文獻、先行研究之整理、研究方法、論文章節構成等進行具體之說明外,尤重已完成重要章節之內容綱要發表,每學期的期中考週舉行發表會。)
  6. 修畢學分得申請參加論文口試,碩士論文得以中文或日文抑或英文撰寫(使用之撰寫語文須經指導教授同意),論文審查通過後取得法學、商學或社會學碩士學位(依碩士論文之研究領域而定)。
  7. 外語要求:一般生須通過英語檢定及日語二級檢定表(或修二學期(共4學分)日本語文課程替代),英文檢定門檻依本校英語能力檢定畢業門檻實施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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